问题 | 为了保护智障女 法院指定监护人 |
释义 | 10月3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张晓芬的申请依法宣告其弟媳王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王松山为女儿王萍的监护人,至此这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的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张晓芬,女,57岁,住汝州市临汝镇。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萍,女,38岁,系申请人张晓芬之弟媳。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萍患有先天性痴呆症。1999年6月,其弟王栓子与被申请人张晓芬把刚出生10天的养女王晶抱回后就直接送其家由其代养。2002年秋,其弟王栓子在矿上遇难身亡,王栓子父亲也于2002年冬去世。而被申请人王萍又无抚养能力,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南阳市精神病院鉴定认为,被鉴定人王萍自幼智力障碍,不能胜任学校学习,不会计算10以内加减法,不能从事正常家务及田间劳动,生活料理差,需人协助。社会功能受损,智能检查提示智力缺陷。符合CCMD-3中受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受病态影响,对事物辩认能力受损,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结论为: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王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萍的父亲王松山为王萍的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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