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 |
释义 | 一、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3.请求人不同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婚姻无效时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无效时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即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 三、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能否请求赔偿 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能请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法律网提醒,所以在无效婚姻案件中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合法妻子一方务必要向法院申请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以便于法院查清财产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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