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释义 | 罪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司法解释: 案例: 深圳一律师作伪证把自己“辩”进牢房 【中国法院网2004年2月14日 作者:李南玲】深圳市首宗刑事案件辩护人伪造证据案日前在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木新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初,钟义兆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双方交往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李某觉得双方性格不合便提出分手。当年8月,李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打工,钟义兆随后也到龙华要求与李某恢复关系,但遭到拒绝。当年10月26日下午,钟义兆带着相机跑到李某租住的房屋,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钟义兆将强奸的过程拍摄了20多张照片,并以这些照片多次要挟李某。后经李某的一位朋友举报,公安机关将钟义兆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到照片。2003年3月6日,此案移送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9日,钟义兆的辩护律师朱木新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由李某签名的《调查笔录》和一些照片。《调查笔录》显示,被害人李某完全推翻了她原来的证词,承认她和钟一直是在谈朋友,与其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的,之所以把性交过程拍摄下来是为了寻求刺激。 检察院找到了被害人李某,经过耐心开导,李某终于承认:朱木新提供的那份《调查笔录》是她在被朱木新和钟义兆的弟弟钟美兆引诱威胁的情形下作出的。检察院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钟美兆找到检察院,钟美兆最终承认了犯罪经过。之后,检察院和公安局又找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家人取证。 经过侦查,朱木新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终于浮出了水面:钟义兆因涉嫌强奸被警方逮捕后,其弟钟美兆聘请朱木新为钟义兆作辩护人。朱木新了解案情后告诉钟美兆,只有被害人李某称发生性关系自愿才能帮助钟义兆洗脱罪名。后经钟美兆找到李某,请求其做假证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李某5000元作为报酬。2003年2月28日,朱木新在龙华镇园兴餐厅与钟美兆找来的李某会面。后朱木新在该餐厅房间内制作了一份关于李某与钟义兆发生性关系自愿的虚假调查笔录。 2003年9月29日,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木新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开庭当天,朱木新委托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称朱木新不是强奸案的辩护人;朱木新向检察院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不属于证据。 对此,公诉人作出了针锋相对的还击:律师只要接受被控告者的委托介入诉讼,无论在什么诉讼阶段介入,其在本质上均为辩护人,而不能将律师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行为视为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带有辩护性质。其次,从证据角度看,朱木新制作虚假笔录及要李某和钟义兆所作笔录要一致的虚假陈述和供诉,其在实质上已经伪造了证据。 来源:新华社 佛山首例辩护人妨害被害人作证被判有罪 [2002年2月11日法制日报讯]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市首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案,辩护人戴国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戴国胜在担任当地凌某强奸案辩护人期间,为替被告人洗脱罪名,伙同被告人亲属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改变证言、撤销控告,并由其亲自起草一份撤销控告申请,经被害人抄写后交给公安机关。在强奸案庭审时,戴国胜向法庭提交该申请并申请法院向被害人重新调查取证。后戴国胜和被告人亲属到银行开设账户,存入一万元,存折由戴保管,准备等被告人释放后再交给被害人。被害人父亲得知该情况后向检察机关报案。南海市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强奸案第二次庭审结束时将戴国胜抓获归案。 此案后由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戴国胜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戴国胜不服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当庭宣布,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但罪名认定不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戴国胜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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