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 |
释义 |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1.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好的一种约束性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个人不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依据强制措施的不同而有区别的,例如现场执行的,要立即执行,如果是查封、扣押的不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有违法或不当地强制征收财产、强制征用设施、强制冻结存款、强行扣押物品、强制隔离人员、强制押解出境等行为,否则,会给公民、企业或组织带来严重的伤害,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这是《行政强制法》的内在要求,因此,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和实施要适当,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非强制手段优先,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采取最小伤害的做法;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