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
释义 | 票据保证人虽然可以对票据进行担保,但是我跟特别规定有些单位是不能够成为票据保证人的,因此对这方面的知识应当特别了解。那么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以下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有关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及其相关内容的知识。 一、什么是票据保证人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二、票据保证人的性质与责任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及性质: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三、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关于哪些人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的问题,《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票据保证人。那么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票据保证人,以及票据保证人的性质与责任,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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