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 |
释义 | 一、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哪些风险 担任破产管理人会有以下风险: 1.社会风险。 破产事务中职工安置问题非常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职工的不满、过激行为,甚至是上访。 2.经济风险。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时,一般应当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就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这就意味着,律师作为管理人所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支付。 3.道德风险。 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非常大的权力,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等。过于集中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的监督,但律师作为管理人仍然面临腐败、滥用权力的巨大风险。 4.法律风险。 破产事务复杂,涉及企业管理、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律师自己认为已经尽到了勤勉、忠实的义务,但仍有可能被法院、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认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而可能会面临被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二、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能否使用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能使用代位权诉讼。破产企业作为次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行使代位权,申请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破产保护管理的概念 法律网提醒你,破产保护管理,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保护管理的概念主要来自《破产法》,在这一法律中,破产和破产保护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对一家公司而言,申请破产就好比让公司判了“死刑”,而申请破产保护更像是死刑之前的“缓刑”过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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