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撇开国情民情空谈死刑存废 |
释义 | 最近,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应废除死刑的奇谈怪论充斥各种媒体,笔者读后深感不安。我从小就崇拜专家,包括法律专家。但这次一些法律专家发难般地率先挑战中国死刑制度,竟一时令我辈侧目了。中国国情民情的特殊性所涵盖的中国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制度的独特性等现状,本应是研究中国死刑存废不可或缺的母本素材,换句话说,离开这些素材,中国当代死刑制度的存废就无从谈起。可我怎么听着我们的法律专家们废除死刑的理论那么耳熟呢?仔细一想,原来其出处全部在西方的某些教科书上!这些原本就有些浮躁的专家伸长脖子跟着人家鼓噪,让国人说什么好呢? 废除死刑就代表尊重生命权?就代表社会进步?就代表所谓的“天赋人权”?别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就必然要废除?联合国主张废除死刑,我国就必然要废除死刑?回答是否定的。 一种刑律的存废,一个总原则就是要看它是否还符合国情民情。具体地说,要看它是否还能够为它同时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实践服务。说白了就是看它是否还有用,是否已经过时。不必引用哪位法学专家的格言,这个结论是本人用归纳法从古今中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打个比方,如果我们把我国古代的“宫刑”、“炮烙”、“凌迟”等酷刑,甚至现代早些时候的“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移植到今天的法庭上,你不觉得不合时宜吗?反之,把废除死刑搬到秦始皇的法典上,要求他们尊重生命权,你不觉得滑天下之大稽吗?因为法律决不是专家学术“象牙塔”里的摆设,它首先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产物。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教授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必然的趋势。但是,那只是一种“趋势”,不等于就是“现在进行时”,更不等于是中国的“现在进行时”。 废除死刑说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支柱无非就是尊重生命权。这是偷换概念。用一个和我们现实社会尚有遥远距离的理想主义思维,去偷换在现实中国仍然活生生地属于社会范畴的概念。尊重生命权,首先属于社会范畴,如果硬要把它说成一个法律概念,那么它只能是一个社会范畴中的法律概念。离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理是空洞的,离开特定社会制度的法律更是形同虚设。 两年前,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因贪污巨额公款而被判处死缓。前几天,他打电话告诉我,他开始准备打通关节给弟弟减刑,争取今年减成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再过两年后减到十年,接着力争保外就医。注意,这不是通过犯人自身在监狱里的正面表现而获得减刑,而是监狱之外的一个有板有眼、有中国普遍特色的“减刑计划”。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是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计划。而且我相信这不是一个特例。 就说人民网刚刚(1月20日)转载的浙江《青年时报》的一则新闻,该文称浙江绍兴等地发生的22宗“毒食品”案中,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5名犯罪嫌疑人却被“以罚代刑”,就是说该坐牢却交点罚款就还是一个自由良民。据悉,从去年5月开始,浙江省各级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共纠正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案件308件,其中平阳县检察院就纠正了7个保外就医不当的罪犯。这是查出来的,还有没查出来的呢?这是浙江省,还有其他地区的呢? 说我们处在“社会转型期”实在是一种幼稚的误解,往哪儿“转”呢?应该是“转”向更高级社会阶段吧,二十多年前就冒出这么个词儿来,可“转”了这么多年,我们还在“转”。倒不如说我们的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实在。 从国民素质看,我们的整体国民素质仍处于“拜金社会”和“熟人社会”特征最明显的阶段,离理想的“公民社会”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再加上“人治”的幽灵时时游荡在社会各个角落,如果贸然废除死刑,(专家主张延长刑期至20年或30年)你就是把他的刑期延长到一千年,他也会千方百计从“拜金社会”和“人情社会”的黑洞中逃脱。“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此言决非戏言,是以“实力”为后盾的,特别是贪官。他们绝对有“实力”有能力把自己漂白成一个良民而昂首走出铁窗,混入公民行列后保不准又重新登临官场。 从民众观念看,虽然我也同样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应成为我们保留死刑制度的理由,但它也不应成为废除死刑的口实。虽然死刑制度不是建立在“民愤”的基础上,但民情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杀人偿命”、“血债血偿”,这都是我们的社会在千百年发展过程中沉淀而成的法律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奢谈什么废除死刑,那么法律将付出激怒民情甚而激起民变的沉重代价。倒是许多百姓对贪官获死刑的法理有点懵懂,没杀人怎么要“偿命”呢?但久而久之他们也领悟了,巨贪是杀人不见血,比杀人更可怕,故而死有余辜。战争年代,苏区曾一度对贪污者课以重刑,贪300元以上者杀。这印证着一条什么法理呢?紧缺的货币关系着根据地军民的生死存亡,经济犯罪可危及甚至造成一个国民“生命线”的崩溃,特别严重者,自然杀无赦。 从死囚心理看,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贪官如此生生不息,自然是对国民的经济虐杀,所以自然要拿一批情节特别严重者开刀,当在法理之中。从众多贪官的犯罪心理分析结果看,只要留他一条命,他就什么也不在乎,因为他有“盼头”。海南巨贪戚火贵当年在终审法庭涕泗滂沱,恳请法官留他一条命,他说要用他的余生“为社会做贡献”。意图很明显,他企图争取生的“机会”,他甚至料定自己不会永远是一个囚犯,因此他便拥可以东山再起。至于那些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更是可杀不可留,这种人的心理轨迹表明,一旦在特定条件下刺激了他的情绪,他极有可能再欠血债,甚至在监狱对狱友下手。“人我都敢杀,还有什么不敢干?”正是这种心态的写照。当然,死囚的这种变态心理也是国民素质低下的表现。总之,死刑废不得,至少在现阶段。 从经济负担看,废除死刑后,假如一个罪犯服完30年刑期,按照我们现有的综合国力,还难以承担那些将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生涯的囚犯们衣食住用,如果将此转嫁给他们的亲属,势必增加许多家庭的负担,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隐患。当然他们可以通过劳动创造财富,顶事,但有限。他们当中很多人要在狱中度过晚年,“老有所养”,谁来养?看来,死刑还是不能废。 我之所以说现在谈论我国废除死刑这个话题为时尚早,是因为我们的死刑律条仍然在有效地为我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服务。如果我现在宣布国家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制度,几乎所有的正常人都会说我荒唐透顶,而综上所述,废除死刑说是一个有着比我这个荒唐透顶的宣言更为荒谬绝伦的逻辑。 一份资料表明,目前世界时间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和日本法律中还保留死刑。说明什么?说明死刑现今只在几个少数国家苟延残喘吗?不。只说明那些国家还需要死刑。从广义上讲,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文化特质,法律的演进不能也不可能游离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特质之外。 因此,基于我们的国情民情,现时实行而且仍有必要继续实行死刑制度,同时这也正是我们尊重生命权一种正确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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