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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的,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3)发通知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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