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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什么区别
释义
    一、合伙企业注销需要什么区别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伙企业可以破产吗
    1、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可以破产,则可以参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而《合伙企业法》恰好就属于“其他法律”。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又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
    2、《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3、《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注销需要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当合伙期限届满、或者经营不下去的时候,就可能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之后要到相应的部门去进行注销登记。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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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