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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与员工合同样本
释义   一、公司与员工合同样本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调整乙方的薪金。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与乙方协商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应告知乙方除工资外的其他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人身意外保险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甲方已将其他“三金五险”福利均已经包含在工资中,由乙方自行购买。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公司规定规定有权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公司停业,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5)乙方未通知甲方擅自离岗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经劝阻无效,由股东会议多数同意可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乙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违反企业规定或因乙方人为过错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违反合同上述条款的不适用本条。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4、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什么呢?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其中,劳动者对于约定的实习期,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制度应该特别重视,因为这些都和你的切身利益有关,同时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最好明确且范围要越小越好,这样在维护自身权益有很好的帮助。劳动者最好找正规的企业单位,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通过试用期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公司不能单独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是要先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合法的试用期。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与员工合同样本的相关内容,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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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