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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竞合
释义
    一、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竞合
    【案情】
    在刑事诉讼中,谢某作为证人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对于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谢某的行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理由是只有主动诬告才是诬告陷害罪,本案中谢某是在接受警察询问时才出于诬陷他人的意图而故意作虚假陈述,谢某的行为属于被动诬告,被动诬告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理由是既然我国刑法没有说明诬告陷害罪是主动诬告,那么就应该包含被动诬告在内,因为被动诬告与主动诬告对最终的定性并没有很大区别,所以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谢某的行为既属于诬告陷害罪也属于伪证罪,但因想象竞合从一重而定诬告陷害罪。
    【评析】
    笔者对于前面三种观点都不敢赞同,笔者认为谢某的行为既属于诬告陷害罪也属于伪证罪,但并非是第三种观点中的想象竞合的关系而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谢某的行为因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伪证罪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本身并不要求行为人主动积极的去诬告,即使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消极被动的陈述也是诬告行为,意味着诬告陷害罪包含了消极被动的诬告,所以谢某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
    第二,谢某的行为属于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的谢某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其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第三,谢某的行为既满足了诬告陷害罪的要求也满足了伪证罪的要求,那么这两罪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呢?实际上二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而非想象竞合的关系,想象竞合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与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想象竞合是事实的竞合,而法条竞合是法条的竞合。法条竞合即一个行为在法条中被两个法条重复规定,换句话说一个法条在语言论述的过程中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或者共同内容的,这种情况下就叫法条竞合。行为人谢某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既满足伪证罪的行为要求同时也被诬告陷害罪所规定,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只能择一适用。一般情况下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伪证罪相对于诬告陷害罪而言就是特殊法。诬告陷害罪是在任何一个时空条件下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情况,而伪证罪特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的身份捏造事实,意图陷害他人的情况。所以谢某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谢某的行为应按照伪证罪处理。
    
    二、诬告陷害罪去哪里报案
    按照刑诉法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也就是无论是否在其职能管辖范围内都必须接受,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会帮你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的。 按照一般情况来看,由公安机关来受理。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定,不进行立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你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诬告陷害罪的客体
    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一)行为对象为“他人”。
    第一,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第三,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第四,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二)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第一,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二,实行行为的内容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其共同点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三,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报警称“某地有人犯罪”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三)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竞合的相关内容,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本身并不要求行为人主动积极的去诬告。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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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