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管辖法院有哪些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地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该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些情况下常见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常见的保险合同无效情况如下: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无效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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