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合同不能混同 |
释义 | 哪些情形下合同不能混同 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或法律另有规定时,债权与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1、涉及第三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所谓“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发生混同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例如,债权人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得使债权因合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尤其在入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债权的实现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债权虽然不是第三人权利的标的,但第三人就债权的存在具有正当利益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 (2)法律特别规定。法律为鼓励流通性,设有例外规定,使债权债务虽然同归于一人,但不发生混同效力。例如,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继承人为限定继承时,也不发生混同效力。保证人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时,通常就自己债务履行,有违保证观念,故原则上应使保证债务消灭。但法律上不妨以同一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主从二债,如保证债务继续存在,为债权人利益时,则例外地以不使保证债务消灭为宜。保证人虽继承主债务人的遗产,但限定继承时,保证债务不消灭。 合同混同的含义及成立 1、合同混同的含义 (1)一般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2)广义的混同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②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本文仅讨论第二种类型。 2、合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2)特定承受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时候,这个合同是不能混同的,即使混同为同一人这个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是在合同债权的实现有损于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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