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赡养老人有法律保障 |
释义 | 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11月1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原告李甲有三个儿子及一个女儿,女儿尚δ成家已亡故,大儿子李朝山因患小儿麻痹症造成右腿残疾,至今已年近六旬尚δ成家,在某镇敬老院以帮人做饭为生。1983年前后,被告李乙及原告三儿子李有良经协商:由被告负责赡养其大哥李朝山、李有良负责赡养原告,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至2006年原告中风。原告中风后,生活起居不便,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但被告一直δ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983年分家时,约定由其赡养有残疾δ成家的大哥李朝山、其弟李有良赡养原告,且这些年来其弟一直占有原告的各项收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且已成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现原告已八旬有余,且体弱多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其辩称双方约定其赡养其大哥李朝山,由其弟李有良赡养原告,但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约定而免除,故其辩称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乙ÿ年支付原告李甲赡养费600元及小麦600斤,原告李甲生病所花医疗费由被告李乙承担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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