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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誉侵权案需要向被告取证吗
释义
    名誉侵权案需要向被告取证吗
    这个证据是可以从多方面找的,被告方也可以被取证。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向被告方面取证据的,因为取证取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从被告口中得到口供,也可以从证人那里得到证言,也可以自己找一些视听材料等,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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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