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 |
释义 | 一、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能合理履行职责时,对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时,侵权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人若存在过错,则在其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不过,如果第三方无法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仅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列为被告。 二、合理责任范围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责导致他人损害时,应负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范围与其防控危险的能力相适应,若不存在过错则可免责。 责任判断标准包括: 1.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 2.是否达到同类社会活动中善良从业者的通常程度。 3.考虑具体案件的可预见性和因果关系。 三、平衡利益与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应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判断,以平衡各方利益,避免过重的法律责任限制社会公众的自由。 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标准通常涉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规、规章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与从事的社会活动、营业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相匹配,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认定。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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