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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法律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无因管理的特征是什么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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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