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贿赂罪立案金额标准 |
释义 |
一、商业贿赂罪立案金额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商业贿赂金额超过五千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商业贿赂罪立案金额标准的相关解答,公司、企业等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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