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 |
释义 |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征收人均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年代久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2、谁有权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和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致,是同一个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已有明确规定。 3、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什么材料? (1)征收决定及公告;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3)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4)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5)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6)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7)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8)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4、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补偿方式; (2)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4)搬迁费; (5)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6)停产停业损失; (7)搬迁期限; (8)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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