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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释义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勘察设计人:
    勘察设计证书等级:
    签订日期:
    签订地:山西晋城
    发包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勘察设计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勘察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勘察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列明采用的具体技术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写明工程名称的全称]。
    4.2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4.3 工程内容及规模:[写明工程详细规模、特征等内容]。
    4.4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写明工程具体地点]。
    4.5 工程投资估算:[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4.6 工程进度安排:[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4.7 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填写]。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5.1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5.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5.3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内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第六条 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 资料: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6.2 提交地点:[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
    6.3 提交时间:[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
    6.4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据实填写]。
    6.5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据实填写]。
    6.6 勘察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据实填写]。
    第七条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7.1 文件 份;
    文件 份;
    文件 份。
    7.2 文件交付地点:[据实填写]。
    7.3 文件交付时间:[据实填写]。
    7.4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据实填写]。
    7.5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据实填写]。
    7.6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据实填写]。
    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供一套不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 勘察设计费[以下几种方式只可选择一种,也可根据招标等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但应明确风险范围和计算、调整方法]
    
    第一种方式: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包干,包含全部风险,不因工作量增加及工作周期延长而调整。
    其中: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种方式: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按原勘察费计价依据及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勘察费,重新计算勘察费与原勘察费相比,差额如不超过原勘察费±5%(含5%)的,勘察费不予调整;差额如超过原勘察费±5%的,按新计算勘察费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勘察费包干使用。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 费元,费元。待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首次批准后,按原设计费计价依据及下浮比例重新计算设计费,重新计算设计费与原设计费相比,差额如不超过原设计费±10%(含10%)的,设计费不予调整;差额如超过原设计费±10%的,按重新计算设计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调整后的设计费包干使用。
    第9条 支付方式
    9.1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作为预付款。
    9.2 勘察报告完成,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9.3 初步设计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根据发包人审查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9.4 整体施工设计完成,勘察设计人提交全部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发包人审查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9.5 留合同勘察设计费总额的%作为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月内支付。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0.1 发包人责任
    10.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10.1.2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勘察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
    10.1.3 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10.1.4 勘察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10.2 勘察设计人责任
    10.2.1 勘察设计人进行勘察时,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对其负责。
    勘察设计人进行设计时,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0.2.2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0.2.3 勘察设计人指派担任本合同项目工作的总负责人。
    10.2.4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根据现场及施工情况,完成所需要的勘察设计优化、修改、变更,发生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10.2.5 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直至完善并通过审查。
    10.2.6 除发包方原因外,设计批准后,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建成后3年内不需要改造。由于设计方设计深度不够而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建成后3年内需要进行改造的,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
    10.2.7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0.2.8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10.2.9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总额的‰。如逾期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勘察设计费余额,并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2 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3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勘察设计人未收到相应阶段款项,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12.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应阶段的勘察设计费。
    12.2 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勘察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选择如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晋煤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
    (2)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份,发包人___份,勘察设计人____份。
    15.2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5.3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4 勘察设计人对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5.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无”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具体情况填写]。
    发包人(盖章):
    勘察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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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