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立法执法应该并重 事实上,除了立法层面存在一定缺位,现有房地产法律的执行情况也有待改进。 有关部门执法不严。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对已经出让但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该无偿收回。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收回。还有的地方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但却收不回钱,这就属于有关部门的责任。 开发商违约成本较低。例如有关规定对开发商擅自加层、违法改功能等问题,要么是按土建成本的40%-60%罚款予以保留,要么是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但许多开发商对此不以为然,甚至还乐意接受处罚而多建一些面积。 违法责任主体缺乏。我国法律虽然有“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房地产不能开工”的表述,但如果由于政府行为导致的违法以及资源浪费,有谁来制约呢? “从总体上看,当前的房地产管理法面临整体性修改,但由于全面修改难度太大,可以尝试有步骤的,先补补丁,再进行构架的方法。”符启林说。 放眼国外,很多国家非常重视运用规划手段对土地进行调控,韩国早在1971年出台过《长远住宅建设规划法》、《住宅建设促进法》。符启林表示,房地产发展城市规划是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各项建设的依据,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将调控房地产业的长期政策写进法律,同时细化城市发展规划,加强对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总量调控,好比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城市规划只要制定出来就向全社会公布,开发商上网一查,对于哪里将要修道路、哪里将要建设居住区就能了然于胸。在完善土地宏观调控法的时候,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房地产交易的配套法律法规,防控房地产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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