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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释义
    登记期限 :(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
    ( 1 )书面申请
    ( 2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3 )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 IC 卡
    ( 5 )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 6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登记程序 :(注销)审查 → 受理 → 决定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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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