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
释义 | 行政诉讼,按老百姓的话说,叫"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让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向您介绍行政诉讼举证制度。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如果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您作为原告,应当提供您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如果被告认为您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作为原告,您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您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您是,过去有些案件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本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出示的证据隐藏起来,等到上诉过程中再提出。从2002年10月起,如果您是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1、如果您向法院提供书证,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并签章证明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3)提供报表、图纸、帐册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 2、提供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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