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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释义
    一、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是多久
    对于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若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异议人应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2.若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
    3.若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
    4.若当事人未收到法律文书,则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将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
    对于此类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3.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则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相关法律规定
    1.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明确列出具体的异议或复议请求、相关事实及理由,并附上以下材料:
    (1)异议人或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以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若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1)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2)若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将裁定不予受理。
    (3)若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将裁定驳回申请。
    (4)若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人民法院应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将不予受理。
    4.若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将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2)若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理由成立,将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5.对于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或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若受指定或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6.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保证金,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但在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时,应附上相关的证据及其他必要材料,以供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了解执行异议的规定后,你是否还有其他关于法律程序的问题?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帮助。快来提问,让我们一起探讨解决之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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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1: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