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二
释义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会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理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设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地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在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以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发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释二的相关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关乎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
    [16]《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17]《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18]《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19]《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20]《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21]《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3: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