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职工劳动保护 |
释义 | 1.什么是未成年工?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哪些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另外五方面的劳动。 (参见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体检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参见劳动部劳部发L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4.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要办理哪些手续? 劳动部门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此《登记证》上岗。 (参见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5.什么是童工? 年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生产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 (参见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哪些少年儿童不属童工的范畴? 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属于童工范畴: (1)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 (2)利用寒暑假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的; (3)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未考入初中的满13周岁的少年,从事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 第(1)、(3)项中所谓的辅助性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不大,无工级无定额的劳动。其使用的范围、行业、工种岗位应当从严掌握,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参见1994年省政府第40号令) 7.对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经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到6000元残疾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16000元补助费;童工死亡的,发给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00元丧葬补助费和16000元到2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费。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工伤死亡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死亡一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参见1994年省政府第40号令) 8.对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或出具假证明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元至3000元;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元至3000元。 (参见浙劳人护〔1990〕64号《浙江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及劳动部、财政部劳力宇〔1992〕27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9.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的罚款标准有何规定?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元至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元至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元至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元至1200元。 (参见劳力字〔1992〕27号、浙劳力〔1992〕125号文) 10.对哪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应加重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3倍: (1)数次(2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2)长期(3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使用多名(3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3)数次介绍或者1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参见劳力宇〔1992〕27号、浙劳力〔1992〕125号文) 11.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可不可以申请做“个体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都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 (参见1991年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2.企业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哪些规定? (1)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动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把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落实职工劳动保障的重点。 (2)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对作业环境温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劳动环境,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3)各类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露天作业和没有降温设施车间作业的职工,要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同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也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4)加强对职工生活、后勤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集体宿舍、食堂的管理,切实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5)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9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8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费用列支渠道,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发放时间为4个月。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劳社劳薪〔2001〕178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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