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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释义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摘要】兴宁女孩小霞因不舒服住进兴宁一家医院儿科。当日下午2时20分,小霞出现烦躁不安,呼吸急促,脸色、口唇苍白等症状,3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至4时死亡。小霞父亲苗先生得知小霞死亡的噩耗后,便开始了10年上访申诉历程。
    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认定虽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款6.7万元,使这宗当地罕见的十年医患纠纷终于有了结论。
    【案件经过】
    尚在读小学的单亲女孩小霞,因身体不舒服在母亲马女士的陪同下,到兴宁市某医院门诊部就诊。小霞13岁就长到168厘米的个头,致使她母女在内科与儿科之间来往,至12时50分才在护士的陪同下住进医院的儿一科305房。下午2时20分时,小霞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3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抢救至4时,呼吸心跳无复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霞的母亲马女士于次日向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小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结论为医疗意外。在兴宁市卫生局的主持下,医院与马女士签订了《小霞医疗事件处理协议书》达成两点共识:1、对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无异议均表示不再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和不再申请行政复议;2、双方均不保留起诉权利。同时,医院付给马女士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
    马女士丈夫苗先生与马女士于1995年10月离婚,他们的女儿小霞随马女士生活。小霞死亡后在没有通知苗先生的情况下,医院与马女士签订了以上赔偿协议。苗先生得知后认为,女儿生命的价值仅值5000元吗?2006年12月6日苗先生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女儿小霞的各项损失合共人民币169162.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依法确认马女士与被告所签协议无效。
    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委托梅州市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梅州市医学会于5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苗先生对该结论不服,向法院再次提出鉴定申请。2007年7月16日,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2007年11月8日,广东省医学会作相互鉴定结论,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2008年1月11日,苗先生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予其撤诉。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应负过失责任
    2008年1月24日,苗先生再次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医学会根据提供的鉴定资料鉴定,循环、呼吸衰竭,是患儿本身的疾病所致。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但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仔细、病程记录不够详细、病历有涂改、对呼吸衰竭认识不足等过失行为。被告在对小霞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对小霞病情的诊断和诊治带来影响。同时,患儿小霞的用药残液在当时没有保留,失去了最直接的证据。故被告在治疗小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兴宁市某医院赔偿因小霞死亡给原告苗先生带来的物质损失人民币61862.5元及因小霞死亡给原告苗先生带来的精神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上述案件中,患者家属连续提起了三次医疗事故鉴定,但最终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被认定为医疗意外,那么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哪里呢?
    【知识分析】
    什么是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意外中,医务人员不负有责任的情形有: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
    医疗意外是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
    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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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