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过期存在两种情况:第一,专利权的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依法被终止保护。此情况是依法被终止,无法进行补救。 第二,因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年费及滞纳金,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因此,若因未缴纳年费导致终止的,按照相关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可恢复专利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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