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合同的预期损失 |
释义 | 一、如何确定合同的预期损失 合理预见规则,也称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该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之中,具体应用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不是守约方,仅违约方的预见具有决定意义。 2、可预见具有客观性,即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主观上的预见状态,通常是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能否预见,但如果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人或者非违约方,就应当按照实际的预见能力标准来衡量。 3、应当以订立合同的时间作为确定合理预见的时间。 4、预见的范围原则上仅包括引起损失发生的损害种类而不必要求预见到损失的具体范围、具体方式。 实践中如何确定可预见损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以下一些情况,可能影响可预见损失范围的判断,值得注意:当事人的身份;违约方对特别事情的实际了解;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受害方支付的对价大小。 二、怎样赔偿合同预期损失 在预期利益赔偿中,不仅需要解决赔偿范围问题,而且还需要解决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额一般可采用如下方式: 1、对比法。 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预期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2、估算法。 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预期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 3、约定法。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有这种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约定确定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令受害人对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举证。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人民法院也难以认定其预期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并不是所有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可以规定预计损失,合理预见规则也称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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