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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界定问题
释义
    如有关案件明显简单,判决时可在指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及扼要说明裁判理由后,随即作出裁判;如因当事人承认有关事实导致诉讼的理由成立,则在说明裁判理由时,单纯表示认同原告所作的陈述即可。
    法律咨询:
    您好,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公司下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后,提交了劳动仲裁。(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本人δ签字)
    这个适用于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一款还是第三款?
    法律网律师解答:
    个人认为应适用第三款。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诉讼法典
    第三十四条 清理批示及事实事宜的筛选
    一、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结束后,法官须在十日内作出清理批示,以达到《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所指目的。
    二、如诉讼程序必须继续进行,则法官须在第一款所指批示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筛选重要的事实事宜。
    三、在利益值低于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案件中,如就出现争议的事实事宜的筛选属简单,则法官可不订出调查的基础内容。
    四、遵守以上各款的规定后,法院办事处须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其可在十日内就事实事宜的筛选提出声明异议,以及对清理批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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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