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为何不算数? |
释义 | 殷老汉家住湖州城郊,一生务农,78岁了,还是整天闲不下来。 2010年1月的一天,殷老汉骑着三轮车,把自己种的菜送到城里去卖。卖菜回来的·上,让一辆摩托车给撞了。 殷老汉被送进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及软组织挫伤。 问题似乎不严重。不过,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殷老汉被撞后,人就变得“弄不拎清了”。医生的说法是,殷老汉患上了外伤性精神障碍及老年脑。殷老汉被转入精神专科医院治疗。 把殷老汉撞伤的沈某,和殷老汉同是一个村的村民。殷老汉从精神专科医院出来回到家中不久,沈某在殷老汉家中û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用车将殷老汉接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调解中心。经调解,沈某承担医疗费等,经结算沈某给了殷老汉3000元,双方就此进行了一次性了结。 事情真的就此了结了吗? 人都“弄不清了”,调解怎能算数? 殷老汉平时一个人住在村里,有个女儿住在城里。城里的女儿得知调解的结果后,找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调解中心进行交涉,要求撤消调解协议,“我爸已经‘弄不清’了,调解怎能算数? ” 殷女士的要求û有得到满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接受委托后,律师在对沈某及其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出对殷老汉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首先对殷老汉民事行为能力作出鉴定,鉴定的结果是殷老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殷老汉精神障碍和交通事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通过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作出了具有诱发因果关系的结论。 法院开庭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殷老汉得到相应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协议当然无效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晔 本案的关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殷老汉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殷老汉目前的身体状况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故关系。 如果经鉴定证明殷老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ô他们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鉴定殷老汉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ô他们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就是无效的。 因为殷老汉所受的伤只是头部外伤,经RM脑扫描又δ见外伤性改变,再加上确有老年脑、脑白质脱髓鞘改变。所以,殷老汉的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有û有因果关系,就有必要通过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所以本案这两个问题是本案是否最终实现诉求的关键。果不出所然,鉴定结论出来后,被告各方都自愿接受调解,殷老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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