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合法 |
释义 |
一、土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合法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土地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协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保证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二、土地转让指的是什么权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出让,是土地的所有者,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收益权”。土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土地收益权仅仅是通过对土地的利用获取利益的一种权利,比如出租、建造房屋等,是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 三、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于某与张某均系德惠市同村村民。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申请人全家搬到德惠市郭家店镇居住不便耕种。于是将分得的2.6亩土地转包给张某耕种。由张某代交生产队的义务工、统筹款、农业税等。到2012年,张某称在该地盖鸡房子手续,要求于某给签订一份该地的转让协议,由于于某对转让和转包的含义不理解,就和张某签了转让协议,按张某要求将时间写成1992年7月20日。直到2017年政府征用该土地时申请人才知道张某于2009年就将该地以232000元的价款转给了本村村民刘某。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协议书日期是1992年7月20日,但事实上签订该协议的时间是2012年,张某也承认。张某说1992年签订的协议毁损了才补签,但并未向法庭提供毁损的协议。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出申请,提出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查认为,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土地转让费为2000元,另有生产队义务工、农业税、生产队砖厂分红等内容,足见双方达成协议内容时间早于2012年。另于某自认协议书内容为其本人书写,可以合理推定协议书载明的1992年7月20日为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合意的实际日期。从该协议内容看,虽名为土地转让协议书但并非土地所有权转让,实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并不违反当时我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上,对于某关于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法院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合法的相关内容。只有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是合法有效的。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人们常说的土地转让指的是土地是使用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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