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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释义
    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就不动产而言,除了土地,最主要的就是房屋了。财产的利益性历来容易成为包括公权力在内的强权热衷侵蚀的对象,民主国家如何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无疑应成为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疑对规范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条例》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条例》对“城中村”改造几乎没有涉及,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尚在调研当中,《条例》也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但是根据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也是合法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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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