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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公证程序规则
释义
    一、提存公证程序规则
    《提存公证规则》是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二、提存的公证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人必须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提存公证规则》提存人是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提存人为提存时需具有行为能力。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提存有效需要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如因合同(协议)产生之债,该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担保人用提存方式来履行义务,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
    (三)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四)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三、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三)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四)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提存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提存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知识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提存公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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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