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协议 |
释义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因 原因,致原合同:( )无法如期完成;( )需要终止;( )部分条款需发生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下列条款进行变更: 1、2、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其他协定: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 二、合同盖公章还是合同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有些公司公章是代替合同专用章在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公章和合同章原则上均能代表合同一方主体,法律也未明文规定必须盖公章还是合同专用章,因此,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的。 三、合同何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合同自手续完备时生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里所说的“法律”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立法文件;“行政法规”系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下列合同属于办理批准、登记方生效的合同: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的抵押合同;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等。 除了批准、登记可以成为某些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或者权利凭证等为生效要件,只有符合该要件的条件下合同才生效,如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等。 《担保法》规定以航空器和船舶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规定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后两部法律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担保法》采取的则登记生效主义。相对于《担保法》而言,《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具体处问题的过程中,应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协议”的相关知识。在商品房买卖当中,变更商品房买卖协议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变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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