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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释义
    导读: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特点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知识拓展: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第一步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步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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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政策需明确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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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