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是: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的;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 4.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7.饲养动物造成损害。 ![]()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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