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商合同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一、代理商合同特征有哪些 代理商合同特征有: 1.代理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代理商有义务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实施买卖等商务活动(或称经营活动,下同),而本人有义务向代理商支付报酬。 2.代理商合同属于委托性质。 3.代理商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代理商与小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代理商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实物或给付其他财产为成立的前提。 4.代理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商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先进的通讯手段缔结合同。法律网提醒您,但为了慎重起见,避免代理商与本人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促进代理商合同的顺利和圆满履行,代理商合同最好采取条款齐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书面合同。至于民事特别法规定某些代理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若不采取书面形式,则代理商合同即归于无效。 二、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几种情形 1.因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2.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纠纷; 3.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4.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纠纷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三、招商代理合同怎么写 1.开头写明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主要部分,写明代理服务内容、权责要求、工作进度要求、代理的期限、付款方式等; 3.最后,双方签名盖章附上日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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