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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改革
释义
    一、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
    民事诉讼制度就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它就是解决民事纠纷,涉及到诉讼、当事人的协商、说和、仲裁、调解等有关事项的制度。日本的民事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由法庭主持的调解。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近代以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868年日本开始步入近代,当时日本与英美之间的贸易十分繁盛。由于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纠纷的增多,到了1890年的时候,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制定,这是参照1877年德国诉讼法而制定的,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参照1890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造。
    1926年,对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由当事人主义变为职权主义。
    二战后,受美国法的影响,缓和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引入了美国式的当事人主义。1948年修改之后又历经了几次小的修改。1996年,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1996年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又称新的民事诉讼法,它的构架和以往相似,但又加入新的内容。大概在2003年又会有一次修改,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并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以下原则在1890年和1926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均有所体现。
    1、处分主义原则:当事人对诉讼的标的、开始以及终结都具有决定的权利。也就是诉讼必须以原告的提出为前提,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质认对方的请求,双方和解,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诉。
    2、 辩论主义原则: ⑴ 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都由当事人提出,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得作出判决。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直接作出判决无需调查; ⑵ 法院不能够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以上两个原则表明民事诉讼的内容是由当事人来进行支配的,在私法世界中,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个原则。
    3、 职权主义:诉讼的进程由法院来控制,当事人对诉讼的期间、法院的文书送达、期间的协议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
    三、民事诉讼制度的构造
    ㈠ 诉讼的开始
    1.由原告的诉讼开始,法院对其诉讼内容审查后,指定第一次开庭时间。文书通常由书记员送达,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
    2.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应答辩。
    3. 双方有权选任诉讼代理人,地方法院以上诉讼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有权自己代理。
    ㈡ 第一次开庭审理阶段,原被告陈述诉状,相互提交证据。
    1. 法院明确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作出规定。自己有的,直接提出;对方当事人持有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调取证据,自己不能够自行收集。其中包括当事人书面交换证据制度: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定对方当事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比如说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可以请求医院出示证据,当然,在通常情况下医院回主动出示;诉讼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只是适用于一定条件,如商业秘密等就不适用。这一制度在1996年修改中有所变更,只是用于更狭窄的范围,如合同等直接涉及诉讼事项的内容才可以请求。但是这种制度可能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因此在96年之后有所缓和。一般情况下,文书提出命令都会被允许,但是当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文书时则不适用。
    2.整理争议的焦点和证据的程序。这包括许多方法,通常指法庭外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方法。当事人在法官前主张自己的请求和证据,以便确定争议的焦点和证据。比如说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否存在瑕疵。
    3.证人询问阶段(这是1996年修改后增加的内容):向证人,当事人集中进行询问和审查的原则。集中的询问都是通过一次开庭最多两次开庭就结束了询问。在个案中,需要坚定和勘验的,涉及专业知识的纠纷是否应当允许专业人士参加诉讼,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4.法庭上的调解:原则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进行,但通常在争议的整理和证人的询问同时或之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法院可以安排最后一次开庭审理。
    5.判决:涉及到事实认定,则是自由心证;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还是驳回。
    所宣告的判决可以上诉,实行三审终审:经过地方裁判所到中级裁判所再到最高裁判所(裁判所的设置不是依据行政区划而做出的)的审判之后发生即判力,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一判决提出强制执行。在2000年中,中级裁判所受理的15万9千件案件中,50%的案件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30%的是以和解结束,14%左右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的,
    四、有关修改
    96年的新民事诉讼法于98年生效之后,修改内容如下:
    1、诉讼文书提交的范围扩大;
    2、整理争议的焦点和证据集中进行。
    目的是为了让民众能够更加强烈的利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所发生的成就:审理期限缩短:诉讼时间由91年的23个月减到2001年的19个月。但是仍未完全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在近期仍有人提出要修改民诉法。
    98-99年,日本进行司法改革,在2002年的6月12日提出了司法改革意见书,内阁决议按照意见书进行改革,其中涉及民诉法的有:
    1、把民诉审理期限缩短为现在的一半,为此采取以下的措施:
    ⑴ 当事人和法院协商制定一个审理计划;
    ⑵ 在当事人正式提出诉讼之前就允许收集调查证据;
    ⑶ 集中解决设计专业知识中的民事纠纷;比如说医疗关系纠纷,98年一般为3年左右的审理期限,在2001年缩短为32个月,但与其它诉讼相比还是比较长。因此,设立专业委员会协助法官,专业委员会作在法官旁边对专业知识陈述意见。
    2、完善鉴定制度。
    3、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由东京,大阪两个裁判所管辖。
    法务省最近也颁布了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意见书:
    1、审判计划中,法官明确了举证时限,若超过时限提交,则当事人可能会失去举证的权利;
    2、允许当事人在诉前向第三人的诉讼文书提出命令等。
    明年6月份修改民诉法的工作将结束,现在正提出草案,广泛的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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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