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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卡里的钱被人取走怎么办?
释义
    首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取走,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应当报案处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其次,如果对方是先偷盗走银行卡,再去银行取钱的,则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如果对方是冒用银行卡来使用的,则触犯我国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的量刑与情节是不同的。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立即报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在对方没有挥霍您弟弟的钱财的情况下,追回损失。
    1、最大的悲剧是,卡在身上,卡里的钱被别人取走了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但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原来,是银行卡被克隆了:银行卡磁条信息被复制、密码被人套取,卡里的钱就变成别人的了。从现有被盗刷的情况看,不法分子主要通过在ATM机的插卡口加装有读卡器的高仿真卡槽,当持卡人将银行卡插入时,读卡器就自动将卡号信息记录下来,同时安装在 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输入的密码。随后,不法分子通过复制的银行卡和窃取的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将受害人的钱取走。
    2、密码过于简单,卡遗失后轻易被套出密码取走现金
    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持卡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很多人不重视银行卡的安全,经常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而且把密码设置成“123456”、“888888”等简单的数字,有的甚至是自己的生日。这样,一旦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刷。
    3、被盗刷的损失谁埋单?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银行卡被盗刷后,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之前,这笔损失由谁来埋单?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银行无责、银行储户责任各半或者三七开、四六开的责任划分均有出现。
    法官分析: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两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同,区别在哪里?原来,借记卡和信用卡使用时的身份认定原则有所区别——银行卡交易惯例中,除非另有约定,使用信用卡采用的是签字身份认定原则,即消费后的签名与本人预留的签名一致时,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而使用借记卡采用的是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留存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本人所为。
    法院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案的——如果用户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卡密遗失,如卡不慎丢失、被别人看到密码输入等,这种情形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但如果是由于银行的某些原因,如ATM机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或者由于工作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造成用户的损失,则法院会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来判决。
    如何防范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刷?
    1、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密码要复杂点;
    2、尽量选择银行网点附近的ATM机取款;
    3、记住所有银行的客服电话均为“95”开头;
    4、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可及时发现被盗刷;
    5、得知卡被盗刷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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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