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执行拘留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异地执行拘留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拘留会有案底吗对子女有影响吗?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都会留有案底。父母因刑事犯罪而留有案底,对子女会存在影响。但是因行政拘留而存在有案底只是对本人而言存在不良记录,对其孩子的成长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即使对于子女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对于个人的生活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纪守法。 三、异地执行拘留怎么进行 即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被拘留人送交与被拘留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公安机关看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当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与被拘留人不在同一辖区,则被视为异地拘留。但是,在目前大量的由上级法院将其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指定其所管辖的下级法院执行(俗称“交叉”执行)的过程中,这种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不在同一辖区(至少是不在同一县〈市〉)而实施的司法拘留经常出现,只是不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而已。大凡由上级法院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而是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些盘根错节的关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法院判决的执行便成了越执越难,到最后变成无法执行。而上级法院之所以能决定“交叉”执行,其依据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实质为改变执行案件的管辖。在当前实行“交叉”执行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实行异地关押,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又一次被浪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异地执行拘留有哪些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内容介绍,大家对于异地执行拘留的相关知识应该有一定的掌握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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