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原告刘XX与被告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07年3月6日至同年18日期间,被告单位采购部刘XX等人到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发生货款计255 855.5元。被告已付货款18 000元,尚欠原告247 85 原告刘XX与被告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07年3月6日至同年18日期间,被告单位采购部刘XX等人到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发生货款计255 855.5元。被告已付货款18 000元,尚欠原告247 855.5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47 85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个人签收的供货单、欠条、收条及北京XXXX洗浴有限责任公司的支票,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故其起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天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XX 二○○八 年 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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