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猥亵儿童罪释义 |
释义 |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出来而成为独立罪名的。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年龄所作的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解答》。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报》1993年3期,第18页)),“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滛、手滛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猥亵儿童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依照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应当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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