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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当为被告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怎样的
释义
    一、应当为被告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怎样的
    应当为被告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如下的: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哪些人不具有辩护人资格
    1.被宣告和尚未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法律网提醒您,前款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辩护人职责有哪些
    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三项: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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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