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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种类及法律地位
释义
    1、法定代理人
    产生: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权利: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2、诉讼代理人
    产生:委托。
    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讼权利: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3、证人
    主体: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否。
    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是。
    5、翻译人员
    仅、检、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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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