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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告知转让房屋曾有命案是否能解除房屋合同
释义
    一、未告知转让房屋曾有命案是否能解除房屋合同
    (一)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披露实际对房屋转让、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房屋信息
    现代民法认为,在合同订立阶段,买卖双方为了订立合同进行磋商之际,双方当事人负有保护信赖关系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告知义务,即信息提供义务。本质上,先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确认和保护,是对民法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诚信原则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理论的最高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文,根据该条规定,有缔约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条并未正面说明合同一方具有信息披露义务或告知义务,但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缔约欺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沉默性欺诈,第二种是误导性欺诈。构成沉默性欺诈的逻辑前提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应予披露。但何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即信息披露的范围,合同法并未做进一步规定。
    二、关于沉默欺诈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转让人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让人当然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问题是,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换言之,保持沉默的行为人是否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作出意思表示,而主观上追求这种意思表示的发生,是谓沉默型欺诈。沉默型欺诈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负有披露义务;
    (2)转让人未履行该披露义务使买受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进行法律行为;
    (3)转让人认识到其沉默的行为后果。
    因此,一般来讲,如果遇到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这份房屋转让合同是可以被准予撤销的,这也是对受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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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