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占用土地案例 |
释义 | 群众举报,ⅩⅩ食品公司在2002年6月与某村委会签订《合同书》,约定实施土地转让38亩,每亩4.5万元,使用50年。该企业02已取得东丽区计委立项,02年12月经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用地15.05亩,在取得15.05亩合法用地手续后,该企业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但是该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34.85亩,即超过批准数量多占了19.8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之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我局于2007年9月26日对其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9.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该企业到期未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于2007年12月申请东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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