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发包纠纷 |
释义 | 3月21日上午8时,一到上班时间,来自福建平潭县的林心华,便急匆匆地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找主审法官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 熟悉林心华的法官都知道,这已是他第二次从千里之外的福建,专程来此递交申请书了。 是什么样的案件,让这位44岁的中年人如此着急? 4年前,林心华向福州中院起诉的一个尚未审结的案件,去年底,同一个案件又在玉林中院立案。而对同一个问题,两个法院极有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裁判。为此,林心华不得不穿梭于两地法院之间。 分包引发合同纠纷 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4年,但住在玉林市一家简陋招待所里的林心华,只要与人一谈起发生在他身上的这个案件,整个人便提不起一点精神。 林心华告诉记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岑兴(梧州岑溪市至玉林兴业县)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岑兴高速公司),以BOT的方式(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投资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工程。获得该项目的经营发包权后,将第三合同段的工程发包给中铁二局集团公司,中铁二局又将工程转包给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九局五公司,下称中铁九局二公司)。 2007年1月25日,中铁九局二公司将所承包的岑兴高速公路中的5公里工程,分包给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施工协议书》。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的2006年11月份,榕源公司已向中铁九局二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调动队伍进场施工。 3天之后,2007年1月28日,榕源公司与林心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又把该工程转包给他。 做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林心华在施工中才知道,他所承包工程的标价低于中标价30%以上,部分单价甚至不足以支付材料款。单价太低,而且有的施工项目竟然不给计价,做得越多就亏得越多。 2008年1月24日,林心华根据上述问题,一纸诉状将榕源公司、中铁九局二公司、中铁二局和岑兴高速公司4家公司告到福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法院对两份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使他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合同(协议书),即中铁九局二公司与榕源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榕源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在该工程交付使用后,请求法院判令上述4家公司,偿还拖欠他的工程款17258861元、业主补价部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审前的管辖之争 福州中院受理此案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之一的中铁九局二公司即提出了管辖异议。 中铁九局二公司认为,根据中铁九局二公司与榕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林心华只是受榕源公司负责人黄国盛委托的岑兴高速公路施工现场负责人,其与榕源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发承包关系。依据协议书,榕源公司是该协议一方当事人,林心华不是,从而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津、冀、晋、京4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铁路法院管辖。 经审查,福州中院认为,林心华在起诉时提供了其与福建省榕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工程为“位于广西玉林市容县境内的岑兴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 K54+000-K59+000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林心华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是适格的。因本案被告榕源公司住所地在福州中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通知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给各省高级法院指导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工作时参考。根据该条规定精神,此类企事业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五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案件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林心华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符合通知规定精神。 2008年7月14日,福州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中铁九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因不服福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中铁九局二公司随即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同年9月17日,福建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至此,一审前的管辖权之争,已尘埃落定。 同一案件两地同审 2010年10月19日,福州中院在立案33个月,3次开庭审理之后,以“施工工程为高速公路,需施工投入使用后两年方能办理竣工验收,现工程全路段投入使用尚未两年,亦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林心华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且协议书约定的价格与林心华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林心华要求偿还拖欠工程款、变更承包合同和协议书的诉求。 同年11月16日,林心华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就在案件进入二审期间,今年1月,正在家中筹办年货的林心华,意外地接到了玉林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就在福州中院一审宣判前,2010年10月12日,中铁九局二公司已向玉林中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只欠榕源公司工程款320多万元。 面对玉林中院的出庭通知,林心华大惑不解的是,他在福州中院起诉的案件,与中铁九局二公司在玉林中院起诉的案件,争议的都是同一个问题中铁九局二公司欠榕源公司或林心华工程款数额,难道同样的一个案件,竟然可以在两个法院同时立案审理? 通过咨询律师,林心华得到的答案是:“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如果发生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在对本条的释义中指出: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情况相互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件审结而急于裁判,就有可能出现两个案件认定事实矛盾,适用法律失当,相互矛盾的裁判。这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已有纠纷更加复杂,还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从律师那里得到了明确的答案之后,才有了林心华的两次赴玉林中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之行。 今年1月,第一次玉林之行,林心华从玉林中院了解到,他们“要坚持审理”的理由是:“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 林心华告诉记者,玉林中院民二庭黄法官告诉他:“我们受理的这个案件与福州的根本不一样,等我们把案情调查核实清楚了,我们会跟福建的法院联系,看是让他们把案子并过来,还是把我们的案子并过去,到时再说。” 现在让林心华焦虑的是:4月1日在福建省高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如果后立案的玉林中院不中止审理,势必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判决,到那时哪个法院的判决说了算?当事人要依据哪个法院的判决执行或履行? 3月21日上午,当林心华冒雨来到玉林中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时,却没能走进法院大门。因为审理此案的黄法官正在外出差,没人接待他。 3月21日下午3时,玉林市中院研究室盘达副主任通过电话告诉记者:“已将你上午来法院要求采访的问题向领导做了汇报,领导发表了两点意见:一是主审此案的黄法官,上个礼拜就去外省出差了,没法接受你的采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当天上午,记者离开玉林中院时,看到手拿《中止诉讼申请书》的林心华,仍冒着纷飞的细雨,徘徊在法院的大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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