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专利申请 |
释义 | §1. 国外专利概况 一.国外专利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在中国国内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应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目前申请人除能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外,还可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一种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另一种是通过PCT国际申请途径),而主张中国的专利申请日为国外专利的申请日。 二.国外专利的范围 共同参加巴黎公约或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或与中国国家双方有签订有关专利协议的国家。 三.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个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12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为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外国专利作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 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专利合作条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再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同样享有如«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采用该方式与传统方式申请涉外专利的最大不同是:PCT方式申请由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构成,而传统方式仅由国家阶段一部分构成;PCT方式申请则首先进入由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指定国际受理局完成国际阶段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由相应国家的专利机关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决定。 五.国外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 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2. 申请美国专利 一.美国发明专利 1.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1)说明书暨图式、发明人姓名 2)委任书、宣誓书(可后补) 2.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 3)国内优先权于暂时申请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 3.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1)审查制,并采行先发明原则 2)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4. 美国发明专利专利维持费 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 5. 美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温馨提示: 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二.美国新式样专利 1. 美国新式样专利申请文件 1)说明书暨图式 2)委任书、宣誓书(可后补) 2. 美国新式样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1)他国第一申请案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 3. 美国新式样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制 4. 美国新式样专利专利维持费:不需缴纳维持费 5. 美国新式样专利期限:自发证日起14年。 温馨提示: 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 (一)有关规费 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121.802),其条件说明如下: (A) 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 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 (B) 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 (二)申请人范围(37 C.F.R.1.9定义) 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 (A) 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 (B) 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 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 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 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 (1) 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 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 (3) 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 (4) 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 (三)文件签署 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 (四)提交期限 1.文件——最好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最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 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 (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 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 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 (六)优先权: 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 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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