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处罚有哪些实施机关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实施要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实施的手段有哪些 实施行政处罚的手段有: 1.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